裁判案号:
只管涉案损失的判定意见和涉案配方属于商业秘密的判定意见均由被害单元委托的判定机构举行判定但上述判定机构作为具有判定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原始质料开展判定上述判定机构作出的判定意见所依据的质料真实、有效判定法式正当应当采取作为认定本案相关犯罪事实的证据。
裁判案号:
只管涉案损失的判定意见和涉案配方属于商业秘密的判定意见均由被害单元委托的判定机构举行判定但上述判定机构作为具有判定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原始质料开展判定上述判定机构作出的判定意见所依据的质料真实、有效判定法式正当应当采取作为认定本案相关犯罪事实的证据。辩护人所提上述判定意见均不正当和不具有真实性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执法依据本院不予采取。
而被告人潘国鹏对其侵犯被害单元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招供不讳且综合被害单元某某公司卖力人的报案陈述、相关证人证言、聘用条约、电子邮件及银行转账记载、判定意见等证据已足以认定被告人潘国鹏泄露了其所在用人单元的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事实。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潘国鹏不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凭据本院不予采取。
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潘国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某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349000.08元的指控经审查上述指控数额不仅包罗研发人员人为、研发设备购置、研发物件支出、房租等用度合计501228.07元也包罗因研发产物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及损失638672.01元还包罗公证费、判定费、微谱分析费等129100元和状师署理费8万元等用度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事实原则和凭据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划定本院审定本案重大经济损失的数额由研发人员人为、研发设备购置、研发物件支出、房租和公证费、判定费、微谱分析费以及与本案直接关联的状师署理费2万元等组成合计人民币650328.07元。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过高部门本院不予采取。
法院查明:
1.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生长中心司法判定所判定意见书、说明及附件证实某某公司的产物配方信息包罗双组份石材环氧饰面胶(型号:F204F205F207)、石材养护防水剂(型号:BT9000)、双组份环氧复合胶(型号:F102D)、双组份环氧啫喱胶(玉石胶)(型号:F501)、石材水性背网粘合剂(型号:T801)均属于不为民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关键证据:
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潘国鹏使用在被害单元某某公司担任技术员卖力产物研发的职务便利违反某某公司有关守旧商业秘密的要求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即双组份石材环氧饰面胶(型号:F204F205F207)产物配方、石材养护防水剂(型号:BT9000)产物配方、双组份环氧复合胶(型号:F102D)产物配方、双组份环氧啫喱胶(玉石胶)(型号:F501)产物配方、石材水性背网粘合剂(型号:T801)产物配方通过QQ谈天工具及电子邮件方式泄露给某某公司的商业竞争对手唐某并非法赢利人民币3万元。经查被告人潘国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某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0328.07元。
案发后某某公司对被告人潘国鹏的行为予以体谅。
2.微谱技术陈诉证实送检测的石兄弟商店公证购置的侵权产物和被侵权者生产的产物相同性分析。
3.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判定所陈诉书证实某某公司关于涉案产物的研发用度共计1139900.08元其中研发人员人为437867.07元、研发设备购置费39700元、研发物件支出17316元、潘国鹏租宿舍用度6345元、因研发产物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及损失638672.01元。凭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2014年至2015年仅研发涉案五个产物故上述研发用度均属该五个产物的研发用度。该五个产物为双组份石材环氧饰面胶(型号:F204F205F207)、石材养护防水剂(型号:BT9000)、双组份环氧复合胶(型号:F102D)、双组份环氧啫喱胶(玉石胶)(型号:F501)、石材水性背网粘合剂(型号:T801)。
3.设计开发任务书、设计评审陈诉、开发试验陈诉、开发试产陈诉、保密制度证实被害单元某某公司的相关产物研发信息、保密制度内容。
4.电子数据检查事情记载、硬盘磨练陈诉。主要内容:电脑硬盘中存有背网胶等配方资料手机数据恢复显示通讯录中有唐某的电话号码。
法院认为: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事讯断书(2018)粤0607刑初7号
法院讯断:
被告人潘国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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